释义 |
法律分析: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报销40%,检查费和手术费50元,处方药费100元。二级医院报销30%,检查费和手术费50元,处方药费200元。三级医院报销20%,检查费和手术费50元,处方药费200元。中药发票附处方每贴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为5000元。 住院补偿。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限额200元;手术费用。60岁以上的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每天补偿治疗费和护理费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一次性或全年应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