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四方案售后公房的继承 |
释义 |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使用权,无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去世时,如果有共同居住人且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可以继续执行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然而,如果公有住房在拆迁时,承租人去世且没有共同居住人,那么动迁安置补偿款将归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法律分析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继承。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有共同居住人并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公房被拆迁时,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则该公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拓展延伸 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继承:法律规定与争议解析 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继承涉及到法律规定与争议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九四方案是指1994年国家决定实施的一项住房改革政策,旨在解决城市住房困难问题。售后公房是指在此政策下购买的公房。在继承方面,根据我国继承法,售后公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可以是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由于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的特殊性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争议,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问题。因此,对于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继承,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解析争议,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性的实现。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来说,房屋使用权无法继承,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然而,对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死亡,如果存在共同居住人且有本市常住户口,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人,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当公房被拆迁时,如果承租人已故且没有共同居住人,则动迁安置补偿款将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在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的继承涉及到法律规定与争议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售后公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由于其特殊性质,继承过程可能会引发争议。因此,对于九四方案下售后公房的继承,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解析争议,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性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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