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湖北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1、正常分娩的,除享受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3、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5、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15。 支付标准 1: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除以30日计算。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3: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薪资计算。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职工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手续: 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 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3、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一、湖北生育津贴领取方法 1:首先需要生育人员所在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上办理,如果查询到费用金额后,就可以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结算单(加盖财务章)、账户信息、联系电话; 2:享受津贴的员工就可自行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3:生育人员领取拨付到社保卡金融账户的生育费用时,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制卡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章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