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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释义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5.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6.其他第三方原因
    由于与工程有关的与发包人签订或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对工程工期或费用的影响,也可以索赔。这里所指的第三方包括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分包商、交通运输部门等。
    7.政策、法规的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是指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变化。因为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国家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有些是不强制执行的,而且会随着市场、技术的变化而经常变化,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变化,成为索赔的重要起因。
    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约定;而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必然是合同所约定的。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不可抗力事件所发生的;而追究违约责任,必须要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事实的存在,发生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行为引起;而违反合同则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
    (4)一定要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能提出索赔,因此索赔具有补偿性;而合同违约不一定要造成损失结果,因为违约具有惩罚性。
    (5) 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因业主(发包人)指定分包人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等;而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约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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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