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是否需要负责 |
释义 | 好意同乘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对于好意同乘这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值得社会倡导的,也是大家日常经常在做的。那么如果发生事故该怎么追责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做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是需要对乘客负责的。 一、和别人坐车出车祸如何处理 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搭车出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般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 二、合同行为与好意施惠判断标准 合同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如果当事人出于好意对另一方实施了恩惠等情况后,双方的关系也是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如果在实施了好意施惠的行为时给对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后,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则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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