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服刑人员能否回家探望或处理后事,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狱服刑的,可以向中队管教干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回家处理后事的原因。管教干事和中队领导应当根据服刑期限的长短、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和犯罪类型,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有兄弟姐妹且无特殊情况的不予批准。除家庭成员为独生子女或在监狱表现特别好外,刑期短不会逃脱新的犯罪,且道路不太远外,监狱可根据有关情况特别批准。此外,一些省市的示范性监狱可以批准假探亲,特殊情况可以照顾,以表彰安心服刑改造的服刑人员,多次获得监狱奖项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