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以“继往开来”的理由拒绝赔付。但是,如果购买时已经声明了既往病史并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该病史的赔偿范围,那么保险公司无权以此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应当认真核对被保险人的声明和告知内容,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明确告知,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所附的告知单上明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但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项的,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变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但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予明确排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重疾险时,如果有既往病史需要在购买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并确保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该病史的赔偿范围。如此一来,即使保险公司以“继往开来”的理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