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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乘人之危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2、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
    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二)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三)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借高利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一、合同撤销的条件
    合同订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请求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以下三个: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这种情况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大事项有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订立合同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可能或者已对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实际生活中显失公平的情况可能多种多样,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等。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要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对于欺诈、胁迫的情形有两种情况。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如前所述,应当认定无效。如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上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当事人的撤销权并不是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放弃的,撤销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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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