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招标法律法规,采取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常见的不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投标联合、招标中标等。对于存在不当竞争行为的招标,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和打击,以保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招标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妨碍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贿赂、胁迫等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拍卖、药品采购等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交易活动,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决打击,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