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寄未签收是否可中断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邮寄未签收是否可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未签收是不一定能够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此时,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 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之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原住所地寄送催款函,因被告住所地为变更,导致催款函未能准确到达被告,其风险应由被告即债务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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