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二、客观条件: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三、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非法拆开他人信件 违法。私拆他人信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私自开拆私藏封闭并毁弃邮件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