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内地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4、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遣返人员。 5、原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吊销的形式有两种:收缴证件;剪去证件封面的右上角,发还持证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确须吊销但无法采取上述吊销形式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签发部门应当宣布往来港澳通行证作废,并将宣布作废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基本资料录入中国公民出国境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