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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大于抵押权
释义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根据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债权的性质,直接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时间。一是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发包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并不能立即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还需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给发包人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在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发包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这样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防止承包人低价拍卖给发包人带来损害。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限制。一是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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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8: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