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适用范围: 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国有,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和不缩短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性行业以及保障城市运转的水,电,气,通信,公交等单位作息时间不予调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