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关系 |
释义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如下: 1.共同点 两者均为担保物权;两者的标的物均涉及不动产;两者均不占有标的物;两者对标的物的拍卖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两者的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因此,其生效无需登记公示,而抵押权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抵押物未登记公示,抵押权不生效。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只为不动产,抵押权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一、不动产抵押权是用益物权吗 抵押权不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举个例子,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银行就能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要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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