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已认赔付可否再追偿 |
释义 |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权益?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具体需要具备的要求为: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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