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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已认赔付可否再追偿
释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人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权益?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具体需要具备的要求为: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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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