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
释义 |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特殊性这个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相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而言,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诉讼中的原告人,而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则主要是刑事被告人;[3]其次,相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而言,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因既由于援助对象的贫穷,也在于案件性质的特殊。众所周知,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的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因为其贫穷而无力聘请律师的人,因此,援助对象主要是那些因为贫穷而未委托代理人的人。但除了援助对象贫穷这个条件之外,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只是在特定案件中,[4]有经济困难而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在所有的公诉案件中,如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被告人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如果是那些因刑事案件性质特殊,并不需要经济困难这个前提,也会使对该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成为必要,例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因为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即使并不具备经济困难这个前提,也必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对象相比所具有的这些特殊性,原因在于:第一,如果说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只是在少数特定案件中的原告人因其处于弱势而有予以法律援助的必要,那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检察机关,所有的刑事被告人均因处于弱势而有予以法律援助的必要。至于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及未成年人,则更显出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应无条件给予法律援助。第二,由于刑事诉讼事关刑事被告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权利,因此,对其在诉讼中的权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辩护律师,尤其不应缺少,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更应予以充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上述特点,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强制性特点中,可以得到更进一步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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