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姓名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 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出。 一、改姓名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3、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5)户口簿复印件。 二、姓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2.主体不同。署名权的主体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3.范畴不同。署名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特有概念,而姓名权则属于传统民法中人格权的范畴。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内容,署名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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