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若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付款,他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意思。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支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合同履行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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