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向各租户进行了租赁,则出租人再将部分公共走道交给租户独占使用,并收取使用费,则出租人的许可行为实质上属于重复租赁的行为;不仅构成出租方对各租户的违约,而且会造成“公共走道使用许可条款”的无效,一旦许可条款无效,则必然产生租户对于装修装饰损失及已付使用费返还等法律纠纷。假如出租方确实存在将公共走道重复租赁的事实,则出租方对于公共走道无效许可而产生的装修装饰损失和已付使用费将承担至少一半以上的赔偿责任和返还责任。因此,出租方对公共走道的许可使用应慎重实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