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开庭迟到应对策略 |
释义 | 被告或原告迟到30分钟以内,合议庭应核实原因并训诫,允许其参加庭审;超过30分钟未到庭,法院将查明情况,如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无正当理由则撤诉处理;被告迟到30分钟,合议庭可决定是否可缺席审理,可能导致事实不清的可延期审理;庭审前被告到庭,核实原因后决定是否参加庭审,已完毕的调查和辩论一般不恢复;各方未按通知时间到庭,延期30分钟后如有一方到庭则开庭处理。 法律分析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30分钟未出庭,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 4、如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 如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5、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前迟到未超过30分钟的情况下,合议庭应要求其如实陈述迟到原因,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对于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情况,法院将查明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将延期审理;如无正当理由,将按原告撤诉处理。被告超时到庭的情况下,合议庭可决定是否可缺席审理或延期审理。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应查明原因后决定是否准许其参加庭审,但已完毕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不予恢复。各方当事人均未按通知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延期30分钟开庭,如其中一方到庭,即宣布开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