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