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时,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