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二、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是被指控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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