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扶养关系的界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1、血缘原则:扶养义务首先应当由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承担,其次由旁系亲属承担; 2、家庭成员原则: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关于该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扶养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结婚后夫妻间的扶养关系等; 3、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一方行为不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导致被扶养人不能正常生活,那么就不存在扶养关系; 4、同居原则:同居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因年迈、残疾等原因需要得到另一方的扶养,双方也具有扶养关系。 进行抚养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协商:家庭成员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抚养问题。协商中,双方应当就抚养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 2、确定扶养费用: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以确定合理的扶养费用。一般情况下,扶养费用应当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3、缴纳扶养费用:按照约定或者判决,抚养义务人应当及时缴纳扶养费用; 4、监督执行:如果抚养义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判决履行抚养义务,被抚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扶养关系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需要进行扶养纠纷的处理,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法院申请调解或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