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的义务是返还当初享有的一切利益、基于该利益所产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者利益后,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返还不当得利人要求返还的应该如何认定管辖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二、加工加工后的所有权归属 1、未经他人同意而对其所有物进行加工的,应恢复原状,如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加工人应负赔偿责任。 2、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原物的所有人,但其应就加工劳动给予加工人适当补偿,而如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但其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相当补偿。 3、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该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1)当添附行为为善意行为(即添附人在不知了悄可能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无论哪一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均只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在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范围内请求补偿; (2)当添附行为为恶意行为(即添附人在明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如添附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可按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如是对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添附人则只能按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 三、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自己获得利益后,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等行为。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获得者被称为受益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者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受害人是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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