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我国《公司名称登记管理限定》第六条限定: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以他人也可能在其他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名称,为解决这种情况产生的纷争《公司名称登记管理限定》又作发生如下安排: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公司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限定的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隶属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公司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公司向分别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隶属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公司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有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公司因已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置。另一方可能是公司注册代理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