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权范围 |
释义 |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一、担保人是否有权不还利息 保证人是否有权不偿还利息,取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要求偿还利息,需要偿还。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书面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人没有到期还钱可以吗 担保人没有到期还钱可以,只要是自愿的行为,完全是可以的。在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的时候需要担保人还钱,保证期间经过的效果会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即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保证人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负有还钱的责任。 2、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还钱,那么保证人不再负有还钱的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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