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信中心保证人代偿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征信中心保证人代偿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并取得追偿权。保证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但可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合同应由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否则保证合同仍有效。 法律分析 征信中心保证人代偿的意思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可以向担保人追偿,让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约定。保证人代偿后是不具有抵押权的,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一、征信中心保证人代偿是什么意思 征信中心保证人代偿的意思如下: 1.指因保证人(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代替债务人偿还形成的债务信息,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这也称之为代偿赔付。 2.个人征信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所查询的个人征信的主体的某笔债务由其担保人代为偿还,自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二、保证人代偿后是否享有抵押权 保证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这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要求,如果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是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偿能力应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对于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结语 保证人代偿是指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约定。担保人代偿后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合同应由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保证人缺乏代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法院不支持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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