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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以下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1)验收合格;(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满足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1、验收合格;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商品房买卖中哪些情况买主可拒绝收房
    购买商品房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商品房收房有哪些费用
    1、契税房屋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权的变动,像承受人(买房的人)征收的的一种税费,契税一般都是明文规定,不存在什么纠纷。以北京为例,契税缴纳的比例,与首套房、二套房有关,其中,首套房的缴纳比例还跟面积大小有关。具体缴纳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网签价1%。首套房、90㎡(含)以上:网签价1.5%。二套房:网签价3%。注:契税需向税务局缴纳。2、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是每个业主需要缴纳的公共维修房屋的基金。是买房时,对于房屋周围的公共部分和共同设施进行维护向买房者筹集的费用。国家对这部分有明确规定,以北京为例,6层以下多层住宅每平米缴纳100元,6层以上高层住宅每平米缴纳200元。注:房屋维修基金需向住建委缴纳。3、物业费新房交房的时候,业主一般会被要求缴纳一年的物业费,费用根据不用小区和物业不同标准收取。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房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自收房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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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0: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