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教育局转学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云南省学生转学时,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二)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三)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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