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本案中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注释: A.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B.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吸收合并公告45日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一、关于吸收合并方“母公司”的工商变更 经咨询工作人员,并跟他们负责工商变更的科长确认,吸收合并,母公司不涉及工商方面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住址等等),不需要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被吸收合并方“子公司”的注销我们只需要办理“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上述“步骤一、吸收合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的4份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