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托儿所开办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托儿所选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2、托儿所的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3、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4、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5、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6、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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