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