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上述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