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规定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工龄。 (2)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或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城镇街道或县属镇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招工、提干或随单位合并,上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4]内人工字第180号、第36号)。 (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64]内人工宇第180号)。 (5)在国内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职工,经组织调动到党政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原在私营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但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国家规定从转入公私合营或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