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公文印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关于伪造公文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客体要件:伪造公文印章罪的客体要件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公文指国家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命令、指示、处理问题的文件,其不分语言形式和手写或印刷体。一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证件指的是由国家机关制造颁发的各种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实的凭证。如:驾驶证、结婚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等。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符号与标志,公文上盖上公章后便即刻生效。 客观要件:即是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所谓伪造有两种情况,无权制造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①复制,模仿其特征并伪造出的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或是制造并不存在的公文证件印章。 ②非国家机关人员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国家机关人员未经批准允许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另外,对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进行模仿并私自签发公文证件,皆以伪造论处。变造指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即对国家机关的真实公文证件印章或是伪造的进行有偿转让。 主体要件:伪造公文印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 主观要件:犯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导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均不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举个例子,甲纵火大厦,使乙趁机偷走了公章,并进行了伪造。如此,甲只能构成纵火罪,而不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相关标准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二、伪造企业公文是不是犯罪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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