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欠债并不是子女的责任,不能向子女单位要债。成年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子女来偿还父母所欠债务。若父母意外身亡,债务应先用父母的债权或财产来偿还,子女不需要偿还父母的债务。自愿偿还债务则不在此限定范围内。父母欠债与其子女无关,不能以此为由到儿子单位要债。我国法律上没有父债子偿一说。成年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是独立分开的人,自己的债务自己承担,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父母所欠的债务才需要子女来偿还。当父母欠债意外身亡,若父母尚有债权、财产存在,这些债权或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他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後,作为继承人才能对剩余遗产进行继承。子女如果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不用偿还父母的债务,自愿偿还债务的话就不在这个限定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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