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居住权的买卖、租赁和继承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居住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解释。居住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占有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五个特征: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规定,房子所拥有的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占有权,自登记时设立并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一权利在转让时将会受到限制。 一、民法典对居住权解释是什么?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二、居住权有什么特征 居住权具有以下的五个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 2、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3、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 4、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5、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拓展延伸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实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结语 居住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自登记时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人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占有权上具有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对居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居住权的法律特征、设立方式、期限、消灭方式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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