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吗 |
释义 | 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欠债是否能查封股东个人住房 公司欠债不一定能查封股东个人住房。事实上,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公司有债务的,应当先以公司财产为主。此时,股东不承担责任,即公司有财产,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此时不能查封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是否可以查封股东的个人住房需要具体分析。但是,如果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查封公司股东的个人住房。 二、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无出资瑕疵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除按认缴出资(认缴股份)缴足出资额外,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观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浣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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