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有十几个局级部门。局级部门的中央组成部门内设处室正、副职,国务院内设处室正、副职,国家各部委的内设局局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