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从重政务处分:胁迫或唆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阻止他人检举或提供证据;在政务处分期间再次故意违法;包庇同案人员;拒不上交或退还违法所得;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在政务处分期间再次故意违法,应受到政务处分;包庇同案人员;拒不上交或退还违法所得;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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