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武汉市满70岁的老人有养老金补贴。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养老金,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养老金。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第三条 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三)适当倾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四)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五)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