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康润+KANGRUN+图形”商标异议申请案 |
释义 | 异 议 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市雁塔区小燕子食品厂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公司代理的本案异议人是中国500家最大的服务业航空运输企业的龙头,是中国国际航空集团的核心企业。该公司于90年代中期便开始在国内外的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设计巧妙、寓意深刻的“凤凰”图形商标,并相继获得商标注册证。 被异议人看准了异议人的图形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康润+KANGREN+图形”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同出一辙,均为一个抽象的凤凰图案。因异议人商标已被国内外消费者所熟知。基于此特殊性,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的“凤凰”商标,被异议人仍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相似商标的行为纯属恶意抄袭,此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我司以此为由,代表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康润+KANGREN+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本案中异议人的政治地位特殊,经济地位更是举足轻重。其注册商标的独创性和所具有的极高的知名度,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产品是异议人的系列产品,或误认为两企业之间有某种联系,这种恶意抄袭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商标法》之规定。我方据此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充分,异议得以成立。使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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