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垄断行为豁免情形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正当性,这些协协则不受反垄断法禁止。所谓法定正当性,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法定正当性的情形有: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种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够满足法定正当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