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需到被告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吗? |
释义 | 该条规定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思想是依据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或被告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同时规定了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则由其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离婚管辖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本题中,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不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告在离婚案件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管辖不当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理。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件。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则由其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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