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能哪些条件 |
释义 |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有如下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该到期债权具有可转移性。即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3、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提出代位求偿的请求。 一、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三、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人;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保护制度。债权保全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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