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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迁户口政策规定
释义
    房子动迁,户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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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