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控告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