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死亡的情况: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为诊疗金额加药品金额加住院服务金额。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乘人数乘天数(条例三十条) 。 法律依据: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